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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10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进一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
“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2022年一审审结3.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发布会上,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介绍,除这两类案件以外,还有大量涉及产品责任、租赁合同、旅游合同等网络消费的案件。
此次发布的10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涉及“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订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在线租赁、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食品安全、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引导经营者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出生于2011年的小学生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其监护人手机,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从被告处购买游戏充值点卡5949.87元,并且在当天相近时间段内向其他游戏点卡网络经营者充值及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等消费10余万元。法院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
“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具有示范意义。”贺小荣说。
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的“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条款无效,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在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周某在经营网上店铺过程中开展“双12”限时免单活动,制定并公示了相关规则,原告张某在购买产品时参与了限时免单活动。张某在参与该次活动前向店铺客服咨询了免单的规则为付款优先者享受。但在张某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周某未按照规则给张某免单,张某认为周某构成违约,诉请周某退还其支付的货款。法院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以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
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剑指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这起案件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消费环境。
在贺小荣看来,这些案件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价值导向,彰显了司法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
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在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
这起案件中,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法院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厘清了经营者行为边界,切实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
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等服务的情况十分常见。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服务,可能涉及中间商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件对于进一步厘清网络消费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和指引价值。”贺小荣表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编:lm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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