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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近日,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军区保障局联合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全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范围、保障政策、优惠政策、资金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从参保缴费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两方面为优抚对象看病就医提供兜底保障,形成了“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制度。《办法》施行后,移交地方的和新评(补评)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障对象按属地原则分别参加相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政策。
《办法》对优待内容予以拓展,在国家现有政策基础上,扩大了“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的医疗机构范围和对象范围,全省公立医院和军队医疗机构对保障范围内优抚对象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并按规定提供相应优先优待政策。《办法》实施后,将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实惠、更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进一步提升优抚对象的尊崇感、荣誉感、获得感。
责编: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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