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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员工去楼下厕所途中被狗咬伤。员工提出工伤申请,但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不算因工受伤,员工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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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记者从江苏南通市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作出认定,该名员工受伤系工伤,相关公司已于7月25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
毛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6月18日上午,正在上班的她内急,去了趟车间楼下的厕所。返回车间途中,一只野狗突然窜出,咬住她的腿不放,她使劲甩腿、拼命拍打后才得以挣脱。车间主任汤某得知后,安排人开车赶到事发现场,将疼痛难忍、鲜血直流的毛某送医救治。经诊断,毛某右大腿下部被狗咬伤。
出院后,毛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负责人曹经理认为,工伤指的是因工受伤,离开车间去方便,自己不注意被狗咬伤,怎么能算工伤?此后毛某以个人名义向如东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此案后,人社局随即派人调查取证,认定反映的情况属实。7月21日,该局作出毛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
如东县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毛某在工作时间去上厕所,属于生理需要,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算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性质上应视同工作。虽然她日常的“工作场所”是在车间内,但“工作场所”并非仅指操作车间、办公区域等职工直接从事工作、生产的场所,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单位的公用通道、厕所等公共场所。由于该公司车间内无厕所,毛某及其他员工去厕所需要走出车间。因此,毛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7月25日上午,涉事公司收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当场表示接受认定结果。
责编: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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