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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北京市标准化领域的基础性保障性立法,共设6章50条,分为总则、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标准创新与国际化、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附则。
立法角度更加突出促进作用。《办法》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强化运用标准化方式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且未单独设定法律责任章节,进一步体现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突出首都标准化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由首都标准化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工作,推进北京市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推动与中央单位以及相关省市的合作,督促推进首都标准化战略的落实。
扩充地方标准制定模式。在京津冀协同方面,固化“3+x”(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三地行业主管部门)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制定机制,对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机制进行具体规定;在服务“两区”建设上,《办法》创新提出可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促进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技术发展。
构建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为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办法》明确北京市构建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特色,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补充作用,发挥标准化对科技创新、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助力作用。
加强标准实施应用。明确行业部门应制定配套制度,组织实施及评估标准的职责。同时规定在产业政策制定、城市治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中,可以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依据,丰富标准落地实施的方式和形式。
发挥政策引导与保障作用。为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标准研究成果纳入科技奖励评审范围,鼓励将制定标准纳入科研项目评审指标、职称评价考核业绩;为提升标准国际影响力,《办法》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和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为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激励保障,《办法》鼓励先进标准创制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创造性地将团体标准制定采用情况纳入社会团体等级评估、将国有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等。
责编: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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