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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丰药房某门店被罚 卖葵花籽油1桶150元哄抬价格

2022

/ 07/2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责编: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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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2〕102022000259号)。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存在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0.076万元,责令改正。 

    

  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反映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在京东到家平台上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产品,涉嫌哄抬物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2年4月19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处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上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产品。该涉案产品的进货价格为72元/桶。疫情前当事人以77元/桶的价格销售了2桶“多力葵花籽油5L”。根据进销差价率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的计算,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销售该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达到了108%。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4月15日以150元/桶的价格共销售2桶“多力葵花籽油5L”。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2元,在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 

  当事人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房”,603939.SH)年报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2〕102022000259号 

  银行输入码:2022000259 

  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 

  负责人:刘阿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84036353Y 

  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108号-1室 

  2022年4月18日我局接线索反映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在京东到家平台上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产品,涉嫌哄抬物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4月19日,我局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处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上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产品。该涉案产品的进货价格为72元/桶。疫情前当事人以77元/桶的价格销售了2桶“多力葵花籽油5L”。根据进销差价率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的计算,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销售该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达到了108%。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4月15日以150元/桶的价格共销售2桶“多力葵花籽油5L”。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2元,在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和销售截图,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2022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2〕1020220002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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