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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凭自有住房积分的,如在2020年4月2日前购买的住房,可选择一次性积40分,或选择按月积分;在2020年4月2日(含)后购买的住房,只能按月积分。④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
什么是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政策是外地人落户天津的重要途径之一。来务工人员在自己的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入户。
天津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申请积分落户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天津积分落户各项分值
01
社保积分
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
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分)、基本医疗保险(3分)、失业保险(3分)、工伤保险(3分)、生育保险(3分);
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分)、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
02
房子积分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购房居住(自有住房)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申请人凭自有住房积分的,如在2020年4月2日前购买的住房,可选择一次性积40分,或选择按月积分;在2020年4月2日(含)后购买的住房,只能按月积分。
①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
②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
③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④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特别注意:
1.申请人自有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3.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03
租房积分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租赁住房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在天津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特别注意:
1.申请人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04
居住证积分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居住证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特别提醒:
申请人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05
公积金积分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1.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0个月的,每年积3分;
2.缴存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积4分。
特别提醒:
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06
年龄加分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年龄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0分);36至45周岁(5分)。
积分落户分值表如下
责编: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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